发布时间:2021-08-17 1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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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日,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内蒙古德沃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祝只舟老师接受内蒙古电视台采访,针对《民法典》实施后首例录像遗嘱案发表了专业意见。
基本案情
这起案件是一起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共生育三个子女,一个女儿、两个儿子,妻子先死亡,被继承人因患癌症于2019年死亡。在患病期间,被继承人在其弟弟的见证下,通过录制视频形式表示将其名下的房产在过世后留给女儿。可是,二儿子对此有意见,在父亲去世后,迟迟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于是,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父亲的遗嘱自己继承父亲的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在患病期间所立的录像遗嘱,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录音录像遗。虽然见证人未在录像中明确其姓名和年月日,但录像中记录有被继承人及在场人的肖像,且双方对录制的时间在场人员以及录制人没有异议,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该录像遗嘱有效。
律师分析
祝律师表示,录像作为一种遗嘱的形式,在原来的司法实践当中已经出现了,但是我们的《继承法》只是规定了录音作为一种遗嘱的形式,没有规定录像。《民法典》把录像作为一种遗嘱的形式,我想更加顺应了网络时代视频传播或者视频技术应用的这样一种大的趋势,这对于人们运用遗嘱的形式来解决财产纠纷,是非常有便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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