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17 10: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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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31日,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内蒙古德沃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祝只舟接受内蒙古电视台采访,针对《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发表了专业意见。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在审查孙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刑事案件中发现,2019年2月至9月,孙某先后8次将从网络购买、互换获得的4.5万余条含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出售给他人用于虚假外汇业务推广,获利3.4万元。上述信息被多次非法倒卖,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个人信息长期遭受侵害,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在依法追究孙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该院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1月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一、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人民币三万四千元;二、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浙江法制报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律师分析
祝只舟律师认为,《民法典》相对于2017年的《民法总则》而言,更加完备地保障了个人的信息,而且把隐私和个人信息作为单独的一章规定在《民法典》的人格权编里边,能够有助于提高大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意识。同时,《民法典》结合《民事诉讼法》的实施,联合构成了一个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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